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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前,在美國舉辦的第一個地球日行動,促成了1970年代各項環境管制法規的興起。然而今日,人類文明面臨的是更嚴峻的資源枯竭、生態系統退化的環境挑戰。而不斷攀升的全球暖化趨勢,更將擴大傳統環境問題的衝擊。因此,我們更須共同檢驗,如何研擬出一適當的氣候變遷政策,以因應未來40年的挑戰。
哥本哈根協定無法定效力
去年底超過百位領袖一同出席了哥本哈根氣候峰會,並親自參與實質協商,是前所未見的狀況,但最後會議的具體產出,並非是百位領袖的集體共識,而是由美國總統歐巴馬主導研擬的《哥本哈根協定》(Copenhagen Accord)。
此協定中指出將以控制增溫不超過攝氏兩度為目標,並要求附件一國家,均須於今年1月31日之前,提出其減量目標,而非附件一國家亦須在該期限前,提出其國內所規劃採行的減緩行動。
此外,已開發國家承諾將於2010年至2012年之間,提供300億「新增」以及「額外」的資助。長期承諾,則是如美國所要求,強調基於落實「有意義」以及「透明」的減量行動的前提之下,已開發國家將於2020年時,共同提供每年1,000億的資助。
而此協定中強調此資金的運作應為調適與減量並重,但強調對最低度發展國家、小島國家、非洲等,調適應為優先。《哥本哈根協定》
貌似國際氣候變遷協商上的一大進步,但實際上,此協定並非如《京都議定書》般具有正式的法定效力,且缺乏具有約束力的減量目標,無法達到國際公民社會所要求的「公平、積極的、具法律約束性的協議」。拉美國家更指控協定制定程序的不透明,抨擊此類的密室政治,是對聯合國體制的政變。此協定的產出,確為未來的國際談判埋下諸多變數。
持暖化懷疑論
對台灣不利
今年氣候峰會將於墨西哥坎昆市舉辦,然而坎昆上次躍上國際舞台,即是因為世貿組織部長級談判在該地破局,而此次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是否會在坎昆崩解?則端賴今年的準備會議中,各國如何修補《哥本哈根協定》遺留的不信任。
截至四月為止,122國簽署《哥本哈根協定》,玻利維亞、委內瑞拉等五個傾左拉美國家明確拒簽。而協定簽署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約占全球溫室氣體總量的83.79%。
而根據各個國際研究單位分析,目前各個國家提出的減量目標,預估可於2020年,將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控制在480億至550億公噸之間,距離控制增溫不超過兩度的所需量仍有40億公噸的差異(約15個台灣的排放量)。但此排放量,已足以導致2100年時,全球增溫達2.9度至3.9度之間。
意即我們下一代應該看不到珊瑚礁、北極冰融將達80%以上、紐約大淹水、國家之間因水權發生武力衝突次數更將加劇。
更遑論諸多小島國家均將面臨滅國的命運。由此顯見為具有明確減量規範的《哥本哈根協定》,是無法達成2℃的目標。
此外,4月初於德國波恩首次準備會談中,仍可見許多已開發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減量目標以及《京都議定書》是否存續上的歧見,亦未因此協定有何改善。
雖然國際協商前景悲觀,但若將視角轉移至各國國內政策之中,卻是可以看到些積極作為。諸如美國、日本、韓國預計都將於本年度通過與氣候變遷相關的法規。
而能源進口依賴度也在90%以上的愛爾蘭,亦提出2020年時,再生能源要占電力來源的40%以上的目標,兼顧減碳與能源革命。
而西班牙政府近期提出的2020年能源結構規劃中,削減燃煤火力與核電的總裝置容量,並強調再生能源均要有倍數的成長。因此台灣在研擬政策時,若仍誤判「暖化懷疑論」或是國際失去減碳動力,則將導致環境與經濟的雙重損失。
台灣低碳之路
充滿不利因素
在台灣方面,行政院宣告2010年是台灣節能減碳年,更標榜其提出了國家節能減碳總計畫,將推動「健全法規體制」、「改造低碳能源系統」、「打造低碳社區與社會」、「營造低碳產業結構」、「建構綠色運輸網絡」、「營建綠色新景觀與普及綠建築」、「擴張節能減碳科技能量」、「推動節能減碳公共工程」、「深化節能減碳教育」及「強化節能減碳宣導與溝通」十大標竿方案,以達到2025年時,能源效率提升一倍,溫室氣體排放量削減至2000年的水準,並以成為全球太陽光電板以及LED照明前三大生產地為目標。
然而檢驗「節能減碳年」虛實的方式,並非僅是盯著上述方案的績效指標是否落實,而是檢視是否移除所有將加深台灣經濟體對碳依賴的不當政策。
如從主計處發布的國情統計通報中與電力消費有關的資訊,即可發現台灣目前能源政策的荒謬。
今年1~2月間,台電發購電量比去年同期增13.2%,家戶用電仍然持續節約中,較去年同期,節省3.4%。
但是製造業的用電,卻較去年大幅增加24%。而且是在2月份工作天數較去年少的狀況下,耗電量卻如此大增。
而在電價方面,家戶用電的節約,在台電當前推出的獎勵機制下,使平均電價下降1.4%,達到每度2.4元。但工業電價,卻在用電攀升的狀況下平均下降4.4%,顯見目前仍然是以「量販式」的概念,處理珍貴電力的資源。
且再生能源條例在去年已經通過,但是當前台電提供的統計資訊中,卻未能定期跟大眾說明再生能源逐月的發電成效。綜合以上趨勢,光是今年的前兩個月份,電力部門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已經相較去年同期增加220萬噸左右。
若持續此趨勢,今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預期將較去年大增,回升到2006與2007年排放高峰期的水準。
因此,雖然日前環保署署長一再對外表示是因為新政府執政非常重視節能減碳政策的推動與落實,所以能使過去兩年的溫室氣體持續下降。
但光從今年目前顯示的趨勢,過往兩年的排放量下降,實則主因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而非政策上針對能源密集工業的措施有何實際成效。
相較於仍在規劃推動中的各項節能減碳計畫,台灣在低碳道路卻是大敵當前。根據統計,已經經由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將在未來五年內開始營運的開發案總計溫室氣體排放量已達近3600萬公噸。
而目前於審議中的國光石化廠、台塑六輕五期及彰化火力發電廠,三者的溫室氣體總排放量亦已達3,134萬公噸。雖然開發案一旦通過,即使全台灣民眾都不用電、不開車也無法抵銷這些開發案的增量。
更有甚者,這些開發案不僅不利於台灣迎向低碳社會,導致我們友邦吐瓦魯以及索羅門群島的滅絕,其更將排放出許多有害污染物及廢棄物,危害民眾健康,更占用生態敏感棲地,嚴重威脅白海豚、大杓鷸等物種的生存。
以國光石化廠為例,雖然此開發案在GDP可貢獻1,891億元,但是其所產生的環境外部成本亦高達1,346億元。意即當石化業者每賺進一塊錢的時候,全民要付出的代價也高達到0.7元。
減量兩手策略 台灣徒留笑柄
根據以上情形,當行政院表示要將台灣在節能減碳上的目標以及相關行動,擬成「支持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哥本哈根協議之函文」,向國際社會宣告台灣是亟欲肩負其地球公民的責任。
然而對比前述實際開發案的推動,則可知這個函文的擬定,僅是個漂綠(Greenwashing)的伎倆。而更讓人憂心的,因著對氣候變遷談判內容的誤解,台灣提出的函文內容,將導致國際笑話。
首先,行政院表示其提送的函文中,是以2020年時,相對於依照沒有任何減碳政策的排放成長(Businessas Usual,BAU)減碳的30%為目標。
但是其對內又喊出2020年時,將溫室氣體減少至2005年的排放量,因此若換成以BAU為基準時,減量幅度為45%。
環顧世界各國,絕無在向國際提一個目標,然後國內又採用另一個目標的狀況。更何況,若是國內的政策目標比較積極,那麼更應該把這個目標拿到國際上,顯示台灣節能減碳的決心。
目前作法充滿邏輯矛盾,更凸顯其只是想玩數字遊戲,而非實質政策。此外,非附件一國家,所提送的以BAU為比較基礎的減量目標,照理來說,是不能涵納境外減量的。
但目前政府在設定上述減量目標時,已把境外減量列為減量措施之一,此舉已違背國際作法。
各何況,政府一方面自傲強調其減量目標不遜於韓國(30%),更勝於新加坡(17%),另方面卻移除境外減量的額度,則台灣的減量目標,將從相較於BAU減少30%~45%,縮減至13%左右,完全無法達到去年氣候峰會時對新興工業國家的要求(15%~30%),更遠不及鄰國。
若行政院未意識到上述的實質問題,逕自向聯合國提出此項函文,則將落得國際笑話,無助爭取參與氣候峰會。
綜合以上所言,未來數年內我們在氣候變遷議題上之作為,將決定下一世代的生存條件。
因此,40年後的4月22日,是人類永續發展的見證或是愚蠢年代的寫照,均仰賴我們這一世代是否願意投入於扭轉高碳發展路徑,建構綠色經濟。
本文引用 玉山週報2010/04/22
阮國禎 律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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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與WTO相關: | |
台灣於1990年1月1日依據GATT第33條規定,以在對外貿易關係上具自主權地位的「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向GATT秘書處提出入會申請,於2002年1月1日成為WTO第144個會員(請參見 http://cwto.trade.gov.tw/kmi.asp?xdurl=kmif.asp&cat=CAT311)。其中與環保相關之WTO協定主要有: | ||
1. |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此協定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WTO會員得基於保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健康或避免對環境嚴重破壞等理由,對某類商業性利益之發明不給予專利。但僅因該發明之使用為境內法所禁止者,不適用之(請參見 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27-trips_04c_e.htm#5)。 | |
2. | 「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Th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此協定載明三種補貼,即禁止性補貼、可控訴補階級及不可控訴補貼。依第8.2 (c)條之規定,若為配合新環保要求之法律或行政規章,而汰換或改進現有設施之補貼,可視為不可控訴之補貼,且最高補貼額度為百分之二十(請參見 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24-scm_01_e.htm)。 | |
二、 | 政府政策(請王金凱,潔淨技術投資及相關政策之研究,經濟研究,2009年4月第9期。): | |
(1) 「永續能量政策綱領」: | ||
| 此一綱領由行政院於2008年6月通過,綱領中載明將積極發展無碳再生能源,且預定有效運用再生能源開發潛力,使其於2025年占發電系統的百分之八以上,並增加低碳天燃氣使用,使其於於2025年占發電系統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 |
(2) | 「業界科專(科技專案)政策性項目」: | |
經濟部在2008年已將LED光源開發、燃料電池及風力發電技術研發,列為業界科專政策性項目,對於此些技術研發,比例上限由百分之三十提高為百分之五十,並免除補助金額3年3,000萬限制,以鼓勵國內業者申請業界科專進行潔淨能源研發。 | ||
(3) 「新能源產業旗艦計畫」: | ||
| 經濟部於2009年2月間已規劃推動「新能源產業旗艦計畫」,並已依據市場潛力、能源貢獻度、產業發展效益及技術前瞻領先等因素,篩選出太陽光電、LED照明等主力產業為發展主軸;另有風力發電、冷凍空調、生質燃料、能源資通訊、能源技術服務、輕型電動車、氫能與燃料電池等具潛力發展能源產業。此項「新能源產業旗艦計畫」預估將可在2015年前創造出年產值超過兆元的新興能源產業,總產值由2007年的新台幣1,726億元,躍增7.5倍至2015年的1兆3千億元以上。 | |
(4) | 「因應景氣振興經濟方案」: | |
行政院於2008年9月通過「因應景氣振興經濟方案」,採行多項措施,包括:補助購置節能燈具、太陽光電系統、符合節能標章之冷氣機、電冰箱、洗衣機等產品;推廣具節能效益之LED 燈具;補助民眾購買使用電動機車及低污染車;提高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潔淨能源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率,有利於刺激我國潔淨技術投資。 | ||
三、 | 落實於法律上之制訂及檢討: | |
1.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 |
「再生能源發展方案」雖早已於2002年1月由行政院核定,但直至2009年6月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7月由總統公布生效。 本條例中所指之再生能源係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主要規範包括擘劃未來20年內,我國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將新增650萬瓩至1,000萬瓩,以大幅提升我國再生能源使用;運用再生能源電能收購機制、獎勵示範及法令鬆綁等方式加強民眾設置再生能源的誘因,另外屬於再生能源熱利用的部分,亦將訂定推廣目標,以提高台灣自產能源比例,充分運用台灣再生能源開發潛力(有關「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介紹,係參考http://www.moeaboe.gov.tw/news/newsdetail.aspx?no=03&serno=00829)。 在再生能源電能收購機制上,對再生能源設備設置者提供合理利潤的獎勵,並要求經營電力網的電業應併聯、躉購再生能源生產電能。躉購電價部分,將由經濟部將邀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公告再生能源電能的躉購費率及計算公式,並每年檢討修正,必要時也將召開聽證會,達到資訊完全公開、透明。 | ||
在獎勵示範上,除藉由上述電能收購機制外,另對於具發展潛力、技術發展在初期階段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一定期間內將給予獎勵;在屬於再生能源熱利用部分,除運用石油基金提供獎勵補助外,在農業端亦提供利用休耕地栽種能源作物以產製生質燃料者,由農業發展基金給予獎勵。 | ||
在法令鬆綁部分,解除「電業法」對於再生能源屬於自用發電的設置資格、躉售餘電等限制,同時對於再生能源土地使用、進口關稅減免及雜照取得等行政程序亦予以簡化。 | ||
值得一提的是,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我國環保立法上係屬重大里程碑,但其立法仍有美中不足之處。例如就有關設定補貼之規定,法條中雖指出推廣目標與獎勵總量(「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之影響,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十年內,每二年訂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各類別所占比率。(第一項)本條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獎勵總量為總裝置容量六百五十萬瓩至一千萬瓩;…(第二項)」),且對於推廣目標與獎勵總量等,皆由中央主管機關加以考量訂定,但是對於此二者間之關係,本條例並未加以明訂使中央主管機關加以遵循。另有關中央主管機關必須每兩年訂定之「推廣目標」及各類別比率,本條例亦未有一明確方向,造成推廣目標之不可預測性,此對於一個像再生能源此一須要大規模且長期穩定投資的產業,若欠缺可預測性之法規環境,極有可能造成投資者之怯步(蔡岳勛,跛腳的能源法案,月旦法學,2009年11月第174期)。 | ||
2.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租稅優惠規定: | |
本條例提供公司購置供利用新及淨潔能源、節約能源等設備或技術,得適用二年加速折舊之租稅獎勵優惠(第五條);另外對於公司投資於利用新及淨潔能源等之設備或技術,公司得在此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底檢各年度應納營利事務所得稅額(第六條)。 | ||
惟前述有關租稅優惠規定,已於2009年12月31日起停止適用,未來將由「產業創新條例」銜接取代,但該「產業創新條例」目前仍屬於草案,尚未通過。 | ||
3. | 其他對於淨潔能源發展獎勵之規定: | |
A.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王金凱,潔淨技術投資及相關政 策之研究,經濟研究,2009年4月第9期): | ||
行政院開發基金制定之「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對資源利用、污染防治、能源管理服務行業之公司,提供最高6,500萬元,以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為期七年之優惠貸款。 | ||
B. 「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優惠貸款」(王金凱,潔淨技術投資及相關政策之研究,經濟研究,2009年4月第9期): | ||
行政院開發基金另提供「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優惠貸款」第二期貸款,對節約能源設備之投資計畫,提供最高計畫成本百分之八十之優惠貸款。 | ||
C. 「空氣污染防制法」(王金凱,潔淨技術投資及相關政策之研究,經濟研究,2009年4月第9期): | ||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且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例如關於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第十八條)。 | ||
四、 | 結論: | |
在前述政策的推波助瀾之下,另外尚有「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及「能源稅條例草案」等草案目前仍待立法院通過。雖前述已通過之法案各有利弊,惟僅有藉此一檢討方式,才得使未來的立法更加良善,已達到如再生能源條例第一條之立法目的所云,為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淨潔及再生能源等產業,增進國家永續發展,並盡到台灣亦為一地球公民之責任。 |
真明麗集團於2009年斥港幣逾億元在香港尖沙嘴買下地鋪,連同地庫在內,合共佔地1.6萬呎,計劃以自家品牌「Neo-Neon」開設一家齊備LED照明產品的門市店。目前新店仍在裝修,預計2010年8月中開幕。
真明麗高級經理林潤鋼表示,新店會展示不同的LED燈,由專業的舞檯燈到家用燈具,一應俱全,希望新鋪可以同時吸引商用及家用客戶。
林潤鋼指出,目前在香港深水埗可以找到不少LED燈具,但質素參差,而真明麗新鋪的產品,定價只會比深水埗略貴。新鋪也會劃出幾百呎的LED燈專櫃。
真明麗方面強調,日後還會在亞洲建立類似的網點經銷,當新店達至收支平衡後,會以特許經營方式發展銷售業務。